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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儿童,无可辩护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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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儿童,天理不容。

鉴于近来发生多起针对孩子的攻击事件,我强烈主张全社会应形成一个共识:对孩子的攻击是反文明、反人类的,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当然,或许你会觉得这也很悲哀:这原本就应该是常识、底线,居然还需要达成共识?然而,深入了解一下我们当下的社会舆论,就会发现这看似最基本的东西,还远远谈不上已经深入人心。

我留意下来发现,在这些恶性事件发生后,网上为之辩护者不在少数,他们至少有三种辩护策略。

第一种是最常见的,倾向于轻描淡写地认定那“不是多大事”,即便受害者后果严重,但那只是“极端个别”的偶发事件,不值得小题大做。他们更在意的与其说是受害者及其家人所遭受的痛苦,倒不如说是此事是否会被扩大化。

这样,伤害儿童的事件被认为是“正常的”,无须格外重视,等而下之者甚至觉得这世界的潜规则就是恃强凌弱的,儿童受到伤害也没必要一惊一乍,当然更没必要反思什么,一切都好着呢,最多只是偶尔有那么一两个变态,但哪个社会没几个变态?

第二种策略与前一种有联系,但更为常见,那就是中国人的比烂思维,那意思是说:“偶尔有人无差别伤害儿童怎么了?你怎么不说说美国的校园枪击案?还有加拿大寄宿学校的黑历史?”

通过把性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这种搅浑水的方式常常得以阻止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下的问题和反思上,尽可能地证明“就算有了这样的事,但那既不是唯一的,也不见得是最恶劣的”。

以上这两种辩护策略,至少承认伤害儿童确实是作恶,只不过是恶的程度、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而第三种策略则干脆否认那是作恶,甚至反过来强调儿童本身未必无辜。

在深圳日本人学校10岁男童遇害后,有人谴责说:“无论哪里无论何时,针对儿童的恐怖袭击都是不能原谅的。”底下就有评论回复:“哦,南京当年有儿童吗?你原谅吗?”

这种说辞往往搬出历史来合理化当下:“杀几个日本孩子怎么了?当年日本人杀的中国孩子更多。”在这次瑞士苏黎世的中国留学生捅伤三个当地孩子后,网上也出现了这样一个谣传来洗地,说是当年瑞士雇佣兵曾参加八国联军。

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原罪”:受害的孩子不完全是无辜的,他生来就有罪,因为他的祖先对中国人犯下过罪孽,现在轮到他承受这因果报应,不能脱责。这样,原本是针对无辜孩子的残忍卑劣行为,倒成了同态复仇的正义之举。

为什么会有这种意识?说到底,这就是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的“株连”观念:个体身处一张无所不在的关系网中,承担着集体连带责任,即便你什么也没做错,仍可能因为自己亲族的所作所为被莫名牵连。采取这种辩护策略的人,不仅认为被害者要代为承受祖先的罪孽,潜意识里其实也认为自己和凶手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才要竭力为之撇清。

很多年前,我在读金庸小说《天龙八部》时,第一次被这种逻辑所震惊。主人公萧峰无辜遭受莫大冤屈,背负弑师、弑父、弑母的罪名,苦苦追寻“大恶人”多年,最终却痛苦地发现那正是其生父萧远山。得知真相后,众人均想:“过去的确是错怪了萧峰。但他父子同体,是老子作的恶,怪在儿子头上,也没什么不该。”

我原本以为,既知错怪,认错道歉是应有之义,因而金庸的这一段描写让我印象深刻,才知道人可以有如此强大的自我辩解动机——在此,人们所赖以自辩的,就是“父子同体”的株连原则,基于此,萧峰即便是无辜的,也仍是有罪的。

讽刺的是,倒是那些错怪了他的人,避免了认知失调,因为他们可以始终如一地坚持:“我是好人,我做得没错。”然而,这样一来,反思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何必呢?既然做得没错,那为什么还要反思反省?至于代价,就让别人去承受好了。

这是怎样一群人?按照他们这些观念,个人的独立性就是不可能的,因为你是作为所在群体的一份子存在的,无法摆脱集体连带责任。吊诡的是,这最终会鼓励不负责任,理由很简单:既然你所遭受的对待,并不是自己行为的直接后果,那么你严于律己是没多大意义的。

那两年我还看了一部以色列电影《战争牧童》,讲了这么一个故事:1973年赎罪日战争期间,罗斯少校率领以军一支六人小分队,深入叙利亚境内执行重要任务,不料在荒无人烟的途中偶遇当地一个牧羊男孩阿罕伯尼。

怎样处置这个男孩,小分队陷入两难境地:带上这孩子是不可能的,会影响行动;放他走则可能暴露行踪,更危险。他们时间有限,却为此陷入巨大分歧,三人主张杀掉孩子,确保万无一失;两人反对,毕竟孩子不是军事人员,是平民,良心有亏;一人保持沉默。

最后,罗斯少校决定带上孩子,也让他充当向导。两天后,他们到达目标地点,在执行任务之前,他决定放走孩子,这得到队员的一致赞同。他命令队员们先走一步,自己和孩子单独呆一会,一声枪响之后,他转身赶上队伍,顺利完成任务。但三周之后,已晋升上校的罗斯在家中自杀。

在影片中,这是一个作家写的悬疑故事,然而记者在追查时发现,那其实就是作家本人的真实经历。他当然没有自杀,但多少年来良知一直被这一埋藏内心的秘密折磨,最后掩面落泪承认,他最终杀了那个孩子。

我后来和不少人讨论过这个故事,发现周围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位军官做得没错,理由是:那是在非常时期,他只是在履行职责,如果他放走那孩子,万一泄密,那孤军深入的这支小分队可能就会全军覆没。

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不杀那孩子,才是在拿自己队员的生命冒风险,到底自己人的命要紧还是一个敌方孩子的命要紧?有的人干脆觉得,那样的“妇人之仁”是自私的圣母心,“慈不掌兵”。在信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社会文化里,他们都觉得达成目标、确保己方绝对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不理解这有什么好犹豫的。

顺着这样的思路,他们对罗斯的内心交战嗤之以鼻,觉得那不过是假惺惺的多愁善感,在战争中杀那个孩子既没人知道,也不必负有罪责,做都做了,几十年后还痛苦什么?

这就是我们的社会文化土壤,“不可伤害无辜儿童”在此并非绝对律令,而会在具体的语境中遭到攻击、抵触和瓦解,因为人们会找到种种理由,认为在现实中这是可以接受的,是不得不如此的,甚至是必须如此。不仅如此,人们还有办法让自己免除良知的拷问,不用担心受上帝的审判,在取得别人原谅之前,自己就已经原谅自己了。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伤害无辜孩子是不可接受的?很简单,说白了,就是“伤害我的/我们的孩子”的时候。也就是说,在这些人心目中,同样的行为,对别人做可以百般辩解,别人对自己做,则是不可原谅的。

但是醒醒吧,当这样一个原则被破坏,那么我们任何人的孩子都将无法得到安全。普世原则并不只是抽象的信条,它实际上关乎我们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