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单方变更履行地点,因为一个字“新妈妈”索赔少了2000元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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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好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但是月子中心单方变更履行地点,“新妈妈”起诉要求退款,并双倍赔偿“定金”2000元。诉讼中,月子中心同意退款,但提交证据2000元为“订金”。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要求双倍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被告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总价为108600元。赵某称,签订协议当日,自己支付定金2000元,后来依约支付余款106600元。然而不久之后,月子中心的联系人刘某告诉赵某,不能在王府井店进行护理,要改在丰台区某酒店履行。此后,双方协商:由于月子中心单方变更服务履行地点,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月子中心将已支付合同款无条件退还赵某。
赵某称,此后自己多次向月子中心和刘某追索,但至今未收到款项。协商过程中,刘某向赵某书面承诺,“不放弃、不推卸”,并提出“以应退款项入股”的建议,因此,赵某认为,刘某这一行为是主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赵某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600元,并双倍返还2000元定金,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月子中心仅同意返还已收取的款项108600元,提出2000元不是定金,只能原额返还,不同意双倍返还。刘某辩称,无论是协议内容变更还是收款,都是公司行为,和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同意退还合同款1086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双方争执的20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法院查明,从涉案服务合同条款来看,合同中“甲方签约当日支付百分之五十定金,即人民币2000元”被修改为“甲方签约当日支付订金,即人民币2000元”,另,服务合同“六、关于合同续约、退费及解约”条款涉及定金字样内容约定,该部分条款也被删除。虽然上述修改及删除操作是由月子中心进行,但赵某并未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且其实际签署合同予以确认,所以应认定上述修改删除内容生效并对赵某及月子中心公司均产生约束力。
另一方面,赵某转款2000元时也备注为“订金”,虽其称转账时没有概念,但该说法并不具备合理性及依据,且月子中心出具的收据也明确载明“订金”。因此,赵某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转款的2000元系定金性质,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认定,刘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退款义务主体应为月子中心,因此,刘某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司法实务中,定金、订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是诉讼当事人较易产生混淆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仅依据模棱两可的言辞主张定金的法律后果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相应定金款项为成立要件,如果实际并未交付相应定金款项,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仅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只是一种预付款项。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金被用作表示购买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意向。
法官提示广大交易主体,如若计划约定定金条款约束合同主体,则双方应当明确详细磋商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给付时间、金额等,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明确“定金”字样,以防发生纠纷而双方进行扯皮。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