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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热”的背后:出了事各方责任要分清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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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路自行车骑行在互联网络上火速“出圈”,各种骑行路线、骑行打卡景点等攻略热度持续攀升,户外骑行已成为各地新兴潮流运动。伴随骑行热度不断攀升的还有各地发生的骑行事故与诉讼纠纷,东城法院总结各地近期出现的涉骑行案件,提醒在“骑行热”背后,无论组织者、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应注意相应的风险。
骑行组织者未尽法定义务或将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被告汤某在骑行微信群内发布骑行活动征集和行程信息后,与原告刘某在内的二十余名骑友开展了骑行活动。当天中午,众人在聚餐地点共同烧烤饮酒。饭后返程途中,刘某骑行在队尾处,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将汤某等人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本次骑行活动的组织不具有比赛性和盈利性,但骑友们参与骑行活动后,彼此间基于共同目的产生信赖,由此前的一般关系转化为特别约束关系,从而产生了更高的注意义务。简言之,对骑行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他同行参与人而言,应当负有更高的帮助义务。本案汤某作为组织者未完全尽到诸如劝阻饮酒、骑行陪同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余同行人员亦未尽到提醒、酒后照看等帮助义务,因而也被判定承担相应责任。
骑行管理人未尽职责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部分组织者、管理者会就骑行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但由于骑行团队往往结构松散,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随着骑行“低龄化”现象的蔓延,部分未成年人参与骑行活动时家长监护管理不力,也导致了出现纠纷。
2022年,浙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满12周岁的邓某骑自行车与年近八旬的钱某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邓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应对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邓某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单独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邓某一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布数据显示,我国不满12周岁骑行者占骑行事故当事人的7.5%。随着公路自行车骑行活动兴起,不少未成年人参与其中,领队及家长却并未尽到管理职责。由于未成年人身材小、视野低、风险意识及判断能力较差,且缺乏道路驾驶经验,难以对复杂路况及时作出应急应变。此外,未成年人体力不足、手掌短、虎口小、身体控制能力较弱,易造成紧急制动不及时引发安全事故。此时父母作为未成年骑行者的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会被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骑行参与者行为不规范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参与者,“骑友”自身才是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021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向会车时,因原告在下坡路段采用单侧脚蹬行、溜车行驶等骑行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被法院认定承担一定过错。2024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于某逆向骑行,违反了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且事发路段为笔直车道,于某未及时调整路线回到正确车道,存在明显过错,最终被判定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无论是骑行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还是参与者均应确保骑行安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在活动开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与预防、考察线路危险性、关注沿线天气并制定风险预案等,同时应加强骑行人员的资质审核,注重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及风险提示。管理者在骑行活动中应注重现场指挥和安全引导,规劝参与者的危险行为,对体力不支等人员及时照看,发生紧急事故时积极组织医疗急救、协助救援等。参与者也应审慎检查骑行装备,规范自身行为,佩戴防护设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骑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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