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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读《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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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国家近年来相继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保专项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消了三级、四级和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修订过程
《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修订。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书面征求部分省直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在省内3个市州开展立法基层调研,并经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进行讨论完善,2024年6月2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发布,于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30条,重点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一)删除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规定。为避免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修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抵触,删除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相关内容;删除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房地产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相关内容;相应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不遵守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暂定资质证书》规定的罚则。
为避免重复,删除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房地产企业一级、二级资质申请和核定的相关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注销、变更的相关内容;相应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不遵守资质证书变更规定的罚则。
(二)删除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罚则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了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责任,为避免重复,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四条与之相同的内容。
(三)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专项验收调整为联合验收,减轻企业负担。《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工并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联合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四)强化预售资金监管。为防范新增风险,严把预售资金监管关,增加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办法》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依法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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