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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作业遇到4级偏东风,喷洒除草剂时误伤邻田农作物,村民该找谁赔偿?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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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可控

自然风却不可控

隔壁大蒜受损

一阵东风掀起邻里波澜

除草剂损伤农作物

责任归属存争议

柴木(化名)和张长(化名)、郭享(化名)是同村的村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柴木的土地在张长、郭享的土地东边,柴木种植的是大蒜,而张长和郭享种植的则是小麦。2023年3月,张长、郭享委托A公司使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由张长、郭享提供药剂,并支付每亩4.5元左右的费用。当天,张长带领操作员来到自家土地。但是,受天气及风向影响,部分除草剂飘洒到柴木种植的大蒜上。之后,部分大蒜出现枯黄、烂根现象,邻近麦田的大蒜由近及远,受害症状由重到轻,蒜薹也因沾染农药而无法售卖。

2023年5月,柴木向所处县城的公证处申请对大蒜地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视频显示,柴木受影响的蒜地,南北约长98米,东西约长82.4米。根据当地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无人机喷洒草药当天,确实出现了4级偏东风。后来,柴木将受损严重的蒜地中的大蒜挖出,并于2023年6月,将7200余千克的受损大蒜进行出售,蒜款合计22000余元。

于是,柴木向法院提出诉请,认为被告张木、郭享、A公司以及齐某(A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需要赔偿自己的蒜薹和大蒜的损失。

法院:定作人、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种植的大蒜受损与被告喷洒除草剂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A公司在有4级偏东风的情况下,通过无人机操作给被告张长、郭享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后,原告种植的大蒜出现枯黄、烂根现象,且该现象由东到西症状逐渐减轻,越靠近张长、郭享种植的小麦越严重,综合考虑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与大蒜枯黄、烂根结果发生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及除草剂的药性,原告种植的大蒜受损与被告A公司在麦地喷洒除草剂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极大。按照受损大蒜面积、亩产以及市场价格对原告大蒜受损金额进行酌定,损失合计为60000余元。

二、如何确定责任赔偿主体?

本案中,被告A公司利用无人机为张长、郭享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张长、郭享按喷洒亩数支付费用,双方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被告张长、郭享作为指示他人使用无人机对其农作物喷洒农药的定作人,在使用除草剂时应对该除草剂是否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避免对无人机操作指定的边界离邻地过近,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其未尽到该义务,在指示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大蒜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人即被告A公司作为无人机的操作方,在为被告张长、郭享喷洒除草剂时,未考虑当日有4级偏东风,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喷洒除草剂过程中,无人机保持了安全的操作高度并预留了与原告蒜地安全的距离,故其对原告大蒜受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齐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比例是多少?

综合考虑原告在大蒜受损后的人工作业以及日常管理等投入成本减少的因素,酌定原告自担20%的责任;被告张长、郭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0000余元,被告A公司、齐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8000余元。

判决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定作人应避免指示不当

承揽人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喷洒农药、除草剂等操作需格外谨慎。对于定作人而言,在指示他人进行农作物农药喷洒时,务必事先评估所用药物是否会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充分考虑操作边界距离等因素,避免因指示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承揽人而言,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应密切关注天气状况、预留安全距离和操作高度,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

文章来源:公众号@武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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