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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员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可优先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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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与面向户籍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让年轻人在广州安居乐业。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市场性房源两种。意见稿提出,政府性房源可优先定向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出租。


行政区为单位,小户型占比不低于70%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的套(间)占比不低于7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意见稿》解释,占比不低于70%的统计范围,可以以行政区为单位,行政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可纳入统计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和市场性房源两种。前者是指房屋权属归政府所有,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交市、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导运营管理单位配租的住房。后者是指市场主体自行筹集、自主运营管理的提供保障支持的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以直接向个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单位定向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政府性房源租金应低于市场租金的90%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申请租住1套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因结婚而拥有2套的,应按规定腾退1套住房。

申请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是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属于市、区引进人才的除外。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可优先定向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出租。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采取摇珠分配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线下选房。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

面向个人的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租方案,将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承租,也可以直接在项目所在地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承租。

市场性房源租金应低于市场租金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没有了90%的限制。租金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由持有运营管理单位自主申报确定,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报备。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调整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对外出租,招租前可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招租公告。

有意见这样提: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共30日)。

二、公众获得《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