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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一纸证明卡住灵活就业人员误工费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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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在辽宁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的李梅,利用暑假的时间做家政工,在回家的路上被私家车撞倒,右肩膀骨折。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李梅提出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其工作的小学则认为,李梅不是帮厨时出的车祸,因此不给开具误工证明。(9月20日《工人日报》)
经法院调解,认定某保险公司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李梅的误工费、医疗费等9.7万余元,帮她跨过了“没有误工证明”这道维权障碍,画上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不过,这毕竟是个案,如何让更多像李梅这样的灵活就业人员摆脱开不出误工证明的困境,值得各方深思和探索。
误工费是损害赔偿的重要一项,由侵权方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就业市场,有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用人单位、雇主,没有劳动关系,工作不规律,收入不固定。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很难完整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据,甚至无法开出一纸误工证明,也就难以确定其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因此,受害人难以与侵权方或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达成共识,法院、仲裁机构等也难以有理有据地支持受害人的相关诉求。受害人陷入维权困境,其误工费权益很难获得保障。
不能让灵活就业人员的误工费权益困在一纸误工证明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瞄准灵活就业人员的困难和需求,为他们设计更公平合理、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误工费计算方式和标准,不仅有助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也能给有关部门提供更加明晰、规范的依据和指南。比如,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可以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完善误工费计算规则和标准,给他们确定几个专门的参照行业。即便受害人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也可参照某个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当然,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多留个心眼,注意保存应聘、沟通、工作、工资发放等相关信息,以备依法维权的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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