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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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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19日消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截至2023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超3.5亿辆。电动自行车主要使用铅蓄电池和锂电池,目前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000万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3年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助动车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38家,年产量4228万辆,同比增长3.8%,近5年产量年均增速为11.8%;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8月,共有591家生产企业累计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1.336万张。
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动自行车行业暴露出一些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次修订过程中,修订专家组认真整理并系统分析了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及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产品技术指标和功能参数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后一个时期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交通体系中的定位和产品发展演化方向,在广泛的市场调研和科学严谨的试验验证基础上,对现行标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订:
一是完善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试验要求和方法,提高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并新增塑料件占比指标,引导企业压缩非必要塑料件的使用,确实需要使用时也应选择不易燃的材料,从而起到降低火灾发生风险、延缓火灾蔓延速度、减少火灾荷载和有毒有害气体释放量的效果。
二是完善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等的防篡改要求和方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应具有互认协同功能,从技术上增加车辆最高速度、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及输出电压等关键参数的篡改难度,减少因非法改装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是强化对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空载反电动势等关键参数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从技术上确保车辆无法超速行驶,防范通过在控制器中预留“后门”提高车辆速度;同时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限值,保证车辆正常的短距离爬坡能力,便利消费者使用。
四是增加北斗定位及通信功能,方便消费者实时了解电动自行车所在经度、维度、蓄电池状态等关键安全信息,并对车辆异常情况进行识别,必要时可通过通信网络发送报警信息,从而具备动态安全监测能力,增强车辆的主动安全性能。
五是增加企业质量保障要求和方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具有与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从而提升产品一致性和抽检合格率,同时通过鼓励规模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是适当放宽整车重量,综合考虑消费者合理使用诉求,将使用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由55公斤提高至63公斤,从而让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更好满足消费者正常的续行里程和充电频次需求。
七是优化脚踏骑行功能,考虑到脚踏骑行功能在实际使用中频率较低,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动力装置,调整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车型选择。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指出,新标准发布后,企业就可以执行新标准、合理排产。新标准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自然报废、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将现存的老旧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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