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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能去国外旅游,还能娶一个外国媳妇回家?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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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
陈某经人介绍,
到赵某经营的某婚姻中介公司
咨询相亲事宜。
该公司人员承诺,
只要陈某交纳19万元,
该公司就能帮他从国外成功介绍媳妇并娶回家。
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先支付9.5万元,下余9.5万元相亲成功后支付。陈某交纳9.5万元后,该公司安排陈某赴国外与一女子相亲。
双方在国外同居一个月并订婚后,陈某发现该女子隐瞒婚史,双方遂分开。后因各种原因,陈某在国外滞留近7个月。其间,婚姻中介公司负担陈某在国外吃住花费2.5万元。陈某回国后,要求婚姻中介公司退还费用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婚姻中介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中介服务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合同无效,被告应返相关费用。原告陈某欠缺风险意识,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被告在原告出国期间承担各项开支以及陈某与相亲女子同居订婚等事实,酌情判定被告返还陈某4万元。后陈某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文件性质属于规章。根据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相关条款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预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被骗,属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范畴。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婚姻介绍合同无效。
婚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任何企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爱情虽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需谨慎,否则可能人财两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搭建健康交友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人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切不可盲目追求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无效婚姻中介合同。
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宋冲 朱文欣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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