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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狗撕咬女童致其受伤,律师:狗主人或长期饲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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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的龙先生反映,其女儿在凯里市一超市门口被狗咬伤,伤情严重。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9月18日13时29分,一名女童在超市门口向一女子哭闹,一条黄狗突然闯入镜头,将女童扑倒并死死咬住。女子一手用面粉打黄狗,一手试图将女童从狗嘴中拽出,又从地上拿起物品砸向黄狗。周围部分居民见状上前帮忙,最终将女童救出。整个过程约持续一分钟。

女子为救女童,将物品砸向狗。图/监控视频

女子为救女童,将物品砸向狗。 图/监控视频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女童父亲龙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发当日下午,妻子带不到3岁的女儿去凯里市开发区佳惠超市买面粉,出超市后,母女俩在柜台附近停留了一会,一条黄狗突然冲了上来,咬住孩子肚子并撕扯。

龙先生称,在周围人的帮助下,咬孩子的黄狗被打死。一张网传图片显示,黄狗倒地不起,周围地面上有血迹,狗脖子上疑有项圈。龙先生认为,黄狗脖子上挂着项圈,其应该有主人,但目前还没有找到。

其称,女儿目前情况不好,两个伤口比较深,已经打了狂犬疫苗,已送医进一步治疗。目前花费八九千元,后续治疗可能还需要一笔开支。此外,女儿目前情绪很不稳定,见到陌生人都会害怕。

龙先生说,他已向警方报案,警方告诉他目前已经立案。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给狗拴绳相关问题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该狗未拴绳,如有狗主人,那么狗主人存在明显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强调,截至目前,该狗是否系流浪狗尚无定论。若该狗是流浪狗,又可分三种情况:其一是该狗有投喂人,但偶尔投喂,此种情况下,投喂人不担责。

其二是投喂人长期、经常性投喂该狗,此种长期投喂行为致使流浪狗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此特定场所,增加了此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系数,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然间接沦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此背景下,投喂人则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由长期投喂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该狗无投喂人,是纯粹的流浪狗,那么小区物业未采取避免侵入、驱逐等必要措施,小区物业无疑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然,若伤者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也需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进而减轻物业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指出,狗撕咬幼女,在此紧急情况下,路人将狗打死,属于紧急避险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打狗人肯定不需担责。

为避免狗伤人悲剧重演,赵良善提出建议,一是狗伤人事件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除承担民事赔偿外,当地警方还应禁令饲养人或管理人日后养犬。二是街道办、犬只管理部门、物业的监管责任应当落到实处,如存在监管缺位的,执法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三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成本,继而减少甚至避免狗伤人事件发生。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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