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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丨“发现女方多次与不同对象闪婚应提醒”,为何很有必要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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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闻客户端 评论员 高路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透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该局要求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相关话题随后冲上热搜引发讨论。

婚姻双方有互相忠实义务,登记部门有责任保护合法婚姻,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婚闪离,虽不能直接认定就是骗婚行为,但无疑属于风险极高的个体,婚姻登记部门有责任对异常情况进行辨识,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醒,保护婚姻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反,如果婚姻登记部门睁只眼闭只眼,因循守旧,按部就班,才是对公民不负责任的行为。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近亲结婚及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这一关可不是走过场,而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

这几年,为了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全国范围内一直在推进婚姻登记联网。实现全国联网以后,个人过往婚姻情况将一目了然,试图打地域差、时间差的骗婚行为也就失去了用武之地。

福州长乐区民政局的做法之所以引发热议,除了能打击骗婚行为以外,还在于个人隐私权利方面的争议。质疑者认为此举可能侵犯到了个人隐私权利。这里面其实牵涉到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一方的过往婚姻状况能不能向对方公开,多大程度上公开的问题。从个人隐私保护角度说,婚史自然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对于准备走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而言,坦诚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一些重大个人信息一无所知,并不公平,婚姻登记部门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风险进行提醒,告知必要的防范手段,不失为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办法。

事实上,隐瞒重大个人事项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比如,隐瞒个人重大疾病,婚姻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婚姻既是双方感情上的缔结,也是法律关系上的缔结,不诚信者,哪怕侥幸过关,也会受到法律惩罚,双方当以诚相待,学会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

还有人质疑登记部门的行为是否妨碍到了婚姻自由?提醒并不等于拒绝登记,最终决定是否办理还是要看个人。不过还是要提醒骗婚者,不合法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打击骗婚者法律是认真的,拿个人隐私当挡箭牌,只怕打错了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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