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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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摩天居士
之前写过《全面注册制下再论IPO突击入股锁定期要求》这篇文章,随着近日北交所发布了1/2/3号指引,对本文进行更新简化后重新发布。
一、突击入股问题的相关政策
(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锁定期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