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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 “直播带赌”!北京市一中院: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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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赌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个别网络主播受利益诱惑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直播带赌”等非法活动,诱骗粉丝下载赌博软件并参与网络赌博。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并发布提示。
一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殷某因在平台小有名气,吸引了穆某等人加入并“拜师”。在直播间中,以殷某为首的直播团队通过裸露文身、网络约架、色情直播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
后殷某等人将直播间粉丝引流到某社交软件,再通过该社交软件向粉丝发布二维码及链接,谎称扫描二维码可下载一款游戏,参与游戏就有机会赢得智能手机。实际上,扫描二维码下载的软件为各种类型的赌博软件。主播通过传播二维码、组织粉丝投注等方式推广赌博软件,进而参与赌博软件利润分成。
殷某、穆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分别获利四十余万元至数千元不等。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利用社交工具推广赌博软件,参与赌博软件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殷某借助网络主播的“身份”,不断用金钱利益引诱身边人加入“直播团队”,通过网络约架、色情直播等低俗内容快速吸粉、积攒人气。在“养号”成功后,殷某等人不断将直播平台的“粉丝”引流至其他社交平台,在直播平台和社交软件上架二维码推广赌博软件,发展“玩家”和下线,诱导“粉丝”下载赌博软件并充值参与赌博。以殷某为首的“直播团队”进而从中获取利润分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涉案人员手机中提取的赌博软件截图显示,在短短数日内,部分涉案人员团队业绩即达上百万元,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从业者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直播平台则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规范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既要自觉抵制招赌诱惑并远离赌博,更不能为蝇头小利而参与推广赌博软件,从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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